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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合同簽訂和履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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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合同簽訂和履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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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風險


1、存在缺陷、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細緻、不嚴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如在合同條款上,存在不完善或沒有轉移風險的擔保、索賠、保險等相應條款,缺少因第三方影響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條款,存在單方面的約束性、過於苛刻的權利等不平衡條款。

2、發包人資信因素。發包人經濟狀況惡化,導致履約能力差,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信譽差,不誠信,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有意拖欠工程款。

3、分包方面。選擇分包商不當,遇到分包商違約,不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從而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或發生經濟損失。

4、履約方面。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時解決遇到的問題,甚至發出錯誤指令等。

由此可見,工程質量風險大概就是包括以上三個方面了。工程質量的核心是工作人員的技術問題,聘用一些技術不過硬的建築單位開展施工,這樣修建出來的工程又何以能指望其工程質量是絕對過關的。或者工程在修建過程當中有些方面的投資可能超出了當初的預算,以及最後影響工程質量的風險可能就包括雙方在履行合同的某些細節問題上發生了爭執,自然就會耽誤工程的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