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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打官司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2.37W
一般打官司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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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時間一般需要多長時間呀?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糾紛,要不要打官司,對打一場官司需要花多少時間必須有所考慮。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打官司需要多少時間有詳細的規定。   第一審普通程序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審理前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送達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打官司的時間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結案時間: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即結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