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官司需要打多久?
現在離婚已經是很平常的事情,在大城市,離婚率更高。如果圍繞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雙方達不成統一意見的,最終解決方式就是打官司,通過法院作出判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會根據複雜程度選擇合適的程序。那麼,一般離婚官司需要打多久?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一、一般離婚官司需要打多久
1、離婚官司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離婚官司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是什麼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可以採取簡易或者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起訴,應該在拿到判決書後六個月提出,這樣,離婚案件就進入二審程序。具體到一般離婚官司需要打多久,要看案件難易程序,通常在一年左右。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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