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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

法律2.99W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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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是多久呢?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下列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 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 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 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6)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7) 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其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機動車的相關情況不符的不予通過檢驗。
  (8) 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見《實施條例》第16條]
  《實施條例》第16條: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下列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