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合同
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有多久
(一)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第26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説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二)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於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1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三)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為:
1、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於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係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於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喪失,其喪失的為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從此法律規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
2、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而訴訟時效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3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當事人不能預先排除或妨礙訴訟時效的適用,否則其約定無效。
3、保證期限是不變期間,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根據除斥期間理論,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權利人超過除斥期間怠於行使權力將使權利義務歸於消滅(《擔保法》第31條),設立除斥期間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使權利義務的不特定性歸於確定,同時保障法律關係的穩定。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有別,訴訟時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斷、延長。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是債權人自主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後的六個月之內可以對保證人進行要求。但是這個時候要下達書面的通知才可以。但是需要了解的是,保證期是不變的,但是訴訟的時效是可變的,但是最好是在保證期間進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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