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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法律3.26W
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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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人因為沒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在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當債務到期時,債權人不能立即實現抵押權。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能實現抵押權優先受償。當然,在債權人先請求債務人履行,而債務人不履行時,那麼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實現抵押權,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和實現抵押權。

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紹之後,相信大家應該清楚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一般保證又指的是什麼了吧。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如果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話,則保證人可以以債務人還沒有還債為由而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就不同了,此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