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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歷年政策

法律1.06W
宅基地買賣歷年政策
想請問一下宅基地買賣歷年政策是怎麼樣的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1、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佈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2、把《土地管理法》第62、63條結合起來分析,《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是,禁止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單獨轉讓,但在農村房屋所有權發生流轉的情況下,其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並不禁止,只是出賣之後不可再申請宅基地而已。   3、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中,最核心的權能是處分權,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標誌。如果將農村房屋的處分權予以限制,則很難稱之謂對其房屋享有所有權了。   4、《繼承法》規定農村房屋可以繼承,意味着農村房屋項下的宅基地也可以繼承。説明現行法律並不否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隨房一體的可繼承性,決定了其權利享受主體的可變性。如果説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原始取得階段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緊密相連的話,那麼隨着一些法律事實的變化,其權利享受主體的身份將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發生變動的。説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限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規定,僅僅是原始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時對享受主體的限制。   5、農村房屋轉讓後,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時成為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者,其法律意義僅在於特定位置、特定面積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發生了變動。在權利屬性上,沒有動搖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 以上就是宅基地買賣歷年政策是怎麼樣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