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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代通知金

法律1.47W
被撤銷代通知金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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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被撤銷代通知金



    1、用人單位提前解散,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為在本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


    2、代通金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方可適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被撤銷代通知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單位被撤銷就相當於這個單位被解散了,那麼在這個單位上班的所有勞動者在一瞬間就是去了工作,並且這樣的情況都是突然發生的,所以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並且還包括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