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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如何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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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如何減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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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如何交收減刑罰金

罰金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刑種,屬於附加刑,必須經人民法院判決才能生效,對於罪犯在監獄改造中附合減刑條件,但沒有繳納判刑時的罰金的,可根據判決書中規定的具體數額如數繳納,否則減刑時要從嚴掌握。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規定如下:
第二條  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