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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一次減多少年

法律1.51W
監獄減刑一次減多少年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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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一次減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處算。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以上就是對監獄減刑一次減多少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