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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中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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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中證據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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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繼承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遺產繼承訴訟證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一)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

(二)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三)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四)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五)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七)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八)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九)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十)其他證據。

在發生繼承糾紛之後,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可以協商解決。實在協商不成的,也沒必要一直拖着傷害親情,儘快解決糾紛才能讓家庭恢復平靜。而在具體處理繼承案件的時候,首先就是要確定管轄法院,要是法院不對,起訴也是不會得到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