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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代理訴訟

法律2.18W
監護人代理訴訟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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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代理訴訟人是什麼意思

監護人代理訴訟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

(2)精神病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