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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如何爭取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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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如何爭取輕判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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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如何爭取輕判

事實犯罪行為,進入刑事追訴程序之後,當事人最關心的就是怎樣爭取輕判的問題。想要爭取輕判,必須要從法律規定入手,只有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量刑情節,才能夠説服發光,獲得輕判。
量刑情節主要有這麼幾類。
第一類是犯罪行為剛剛實施,這個過程中,犯罪的完成形態會直接決定最終量刑的輕重。如果犯罪行為已經着手,還未產生損害後果,這個過程中如果主動停止實施犯罪行為,並且能夠有效阻止損害後果發生,是應當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
第二類是從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入手,如果是共同犯罪,可以從案件事實中找尋線索,儘可能爭取到從犯的地位,因為依據刑法規定,從犯是應當減輕處罰的。
第三類是儘可能體現認罪悔罪態度,使法官相信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可以從輕處罰。這種情形主要包括犯罪後積極救治傷者,自己或者家人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並爭得諒解,這也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四類就是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案情,比如自首、坦白等。如果有可能,能夠爭取立功的話,比如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尚未到案的同案犯,檢舉其他人未被發現的犯罪行為等,如果有自首和立功,是可以得到減輕處罰的,坦白也是可以從輕處罰的。
不過,説到底,犯罪的輕重主要還是決定於案件本身的惡劣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