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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怎樣爭取輕判

如果構成犯罪,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法律也給予犯罪人爭取輕判的機會,根據刑法規定,犯罪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爭取得到法庭輕判:
1、自首情節,對於積極自首的犯罪人,法院判決時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針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甚至可免除對犯罪人處罰。
2、立功情節,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犯罪人犯罪後既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3、犯罪人積極主動退贓或者賠償,也可從寬處理。
4、在法院判決之前,取得受害人諒解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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