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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辦理時限是多久,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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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辦理時限是多久,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辦理時限是多久,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時限一般為九十日。行政機關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一般應在九十日內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但是行政處罰案件符合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情形的,也可以當場作出該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