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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辦理時限規定

行政處罰辦理時限規定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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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處罰時限,具體有什麼規定?

《林業搜索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令第8號公佈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説明的是,林業行政處罰的標準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並不是誰都能定的
上面是林業行政處罰時限,具體有什麼規定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