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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做出決定時限是多久?

一、行政處罰做出決定時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做出決定時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如果當事人超過執行期限仍然不執行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會對前項處罰金額加大處罰額度。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公開嗎?

可以公開。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

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行政處罰的決定書是可以公開的,並且行政處罰應該遵循公開和公正的原則進行處罰,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是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還有結果需要進行公開,但是危害公共利益的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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