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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定居的華僑起訴離婚應由哪個法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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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定居的華僑起訴離婚應由哪個法庭管轄
外國定居的華僑起訴離婚應由哪個法庭管轄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國內公民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同在華的外國人要求離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不在國內,應由國內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出國人員同國內一方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應由出國前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