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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

分析南京XX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訴中鐵XX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本案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

案情簡介:

2006年3月,原告和中鐵XX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二項目部(以下簡稱二項目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二項目部沒有給原告),原告分包部分樁基鋼筋加工、墩台基礎灌注等工程項目。但原告進場後,由於二項目部安排的樁基施工隊伍突然撤出,致原告人員機械從2006年5月至7月停工2個月。此後,二項目部要求原告承擔橋墩樁基的施工任務,要原告組織旋挖鑽機和循環鑽機進場施工,但由於設計地質資料同實際情況不符皆不適應地質條件。直至2006年9月底二項目部才決定採用衝擊鑽機施工,致原告長期窩工。施工過程中,原告多次要求籤訂鑽孔樁施工書面合同,確定鑽孔樁單價,但是二項目部一直未同原告簽訂書面鑽孔樁施工合同,原告的報價二項目部也未予認可,其所定單價原告也不能接受。2007年4月24日二項目部突然和原告終止合同,要求原告退出施工現場。2007年7月13日雙方移交,原告退出。但就工程款結算雙方一直未達成一致。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00萬元(暫計,被告所定造價明顯低於成本,為衡平雙方利益,申請工程造價鑑定,以鑑定後確定數額為準)和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從2007年7月13日起算),賠償窩工損失801536.31元,支付臨時生活房屋、辦公用品、變壓器等費用50萬元(暫計,以鑑定為準)。

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0條約定有齊齊哈爾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因此本案應當移送齊齊哈爾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

代理思路:

1雙方協議管轄無效。起訴前因原告處無書面施工合同,經反覆詢問原告法定代表人,合同無約定管轄條款,因此代理律師向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面對此意外情況,代理律師經研究認為,協議管轄條款無效。對此問題的研究是代理本案較有收穫的方面之一。①並沒有齊齊哈爾鐵路中級法院的建制。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鐵路運輸法院分設兩級,即鐵路管理局中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管理分局基層鐵路運輸法院。經查,原齊齊哈爾鐵路局早在1983年即被撤銷(1983年,鐵道部一次性撤銷了齊齊哈爾、吉林、錦州、武漢、太原等鐵路局),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1982年建院以來一直是基層法院建制,從未升格為中級法院建制,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為基層人民法院,其上級法院為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齊齊哈爾鐵路中級法院這一審判機構是不存在的。②雙方管轄協議的約定是不明確的。如果認為雙方的約定為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依據黑龍江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2008年3月30日最高法院又下發了調整各地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制定了各地法院一審法院的級別管轄標準)第三條的規定:“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慶市、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爭議標的額不低於50萬元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爭議標的額不低於20萬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以及第四條的規定:“本省其他中級法院受理爭議標的額不低於30萬元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爭議標的額不低於20萬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該案訴訟標的額為700萬元以上,故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作為鐵路系統的基層法院,無權受理700萬元以上標的額的案件,故其對本案無管轄權,雙方的約定違反了有關級別管轄的約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無效的。如認為雙方約定是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選擇管轄只能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其中的一個人民法院管轄。超出這個範圍的約定無效。雙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哈爾濱市,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也非哈爾濱市,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該案也沒有管轄權。

一審法院採納了原告代理律師的觀點,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申請。被告不服,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持了被告的上訴請求,裁定將本案移送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則對本案的進一步研究為③違反級別管轄的管轄協議是否絕對無效。原被告雙方在選擇地域管轄的同時,又選擇了級別管轄。違反級別管轄的管轄協議是否絕對無效呢?代理律師認為,這要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審判意見中找答案或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實際上承認了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正意思表示來確定地域管轄協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160號通知指出當事人既約定了地域管轄,又約定了級別管轄,當事人在案件地域管轄上作出的明確選擇應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中亦明確指出:確定案件級別管轄,是人民法院內部協調的問題,當事人無權在級別上選擇案件管轄。若當事人在選擇地域管轄的同時,又選擇了案件級別管轄,或者選擇的級別管轄不符合各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對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條款,人民法院不宜簡單地確認全條款無效,而應當根據當事人在地域管轄上的選擇確定管轄。雖然當事人在約定地域管轄時一併約定了級別管轄,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否認該協議的效力就等於否認了當事人關於地域管轄的合意,因此,涉及地域管轄的部分應當承認其效力。④固然涉及地域管轄的部分應當承認其效力,但對於本案則無從適用。因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不僅約定了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而且還約定了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依據地域管轄的原則,應當有被告住所地齊齊哈爾市的人民法院審理。依據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原則,應當有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即本案在認定雙方管轄約定有效的前提下,由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依據級別管轄原則,則該案是不能由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明確答覆: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分級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雖不是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一經我院批准,即應當認真執行。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審理,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該院無管轄權而移送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充分説明代理律師的意見是正確的。⑤本案應當由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不應當移送。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認為雙方約定了由鐵路法院專屬管轄這一觀點是錯誤的,首先專屬管轄是基於法律的規定,不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相反是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的約定違反了專屬管轄的規定是無效的。其次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早已經從認為是由不動產糾紛衍生的糾紛從而適用專屬管轄的觀點轉變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於承攬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觀點轉變,並且已經為司法解釋所明確規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中多處出現錯別字,是不是專門法院管轄之誤代理律師不敢妄猜,但代理律師對應當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觀點也持有異議。鐵路法院作為專門人民法院固然有權審理本案,但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本案也有管轄權,鐵路法院的管轄不排除地方法院對於涉“鐵”案件的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因原告已經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本案應當由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依法應駁回被被告的管轄異議申請,不予移送。

辦案小結:1本案管轄權異議之爭不可開交,對於原告來説,實非得已。被告原為哈爾濱鐵路局下屬單位,案件在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無疑地,原告顧慮重重。2、以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無管轄權為由,促成案件調解。案件移送到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後,因原告未交納訴訟費,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發函催告,否則按撤訴處理。在通知期滿後,原告又向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本案正在審理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起訴,但由於原告的態度堅決,促成了本案在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被告方將工程結算款提高到7788000元,原告此前自報的驗工結算報告為7896735元,基本達到了原告的理想價位,挽回經濟損失351萬元,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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