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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社會救助的原則是什麼

法律2.43W
法律規定社會救助的原則是什麼
法律規定社會救助的原則是什麼
1、政府幹預社會救助的權力正當合法,防止政府權力異化。由於政府在社會救助中權責的特殊性,必須通過立法界定公權,使政府社會救助的管理內容合法,權責明晰。另一方面,防止公權“合法”異化。立法是國家權力的程序性分配,保障各項權力對人民的忠誠是立法的根本目的。
2、社會救助立法必然擔負保障權利(生存權)、制約權力兩大任務。社會救助公權不可能只集中在一個或者極少數幾個部門,所以必須通過法治對政府公權進行合理分配,既要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形成“壟斷經營”權力;又要防止權力分散,多頭管理,以致職能交叉,相互推委扯皮,造成公共權力的“重複建設”和浪費。要加強社會救助中政府公權的監督,加強社會救助立法權的制約,規制政府“造法功能”的不良膨脹,避免“法”之泛化。
3、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