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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車判幾年

法律2.83W
走私車判幾年
走私車判幾年
1、走私汽車的判刑根據走私的數量和金額而定。法律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根據規定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法院在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