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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

法律2.48W
執行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
執行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呢?
依據現有規定,違紀事實材料見面工作應在案件審查階段完成。實踐中,對於見面具體時機的把握並不一致。有的在違紀事實初步查清後即開展見面工作,有的在違紀事實基本查清、商請審理部門提前介入審理後見面,還有的在正式移送審理前見面。考慮到違紀事實材料見面工作是對被審查人權利的重要保障,違紀事實材料的起草應當建立在認真審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證據材料的基礎上,體現審查部門對所認定的違紀事實的審慎把握。如果見面時機過早,很可能因最終認定的違紀事實發生變化而導致見面工作出現反覆。因此,一般可在案件審查工作結束、正式移送審理前開展見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