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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導規則

法律1.07W
量刑指導規則

2017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最新修訂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量刑是否公正公平至關重要,那麼,最新修訂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都有些什麼內容呢?,接下來本站網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您閲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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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量刑指導規則的一些相關內容是什麼?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刑罰自由裁量權,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法律、司法解釋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2)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3)對於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4)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各個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5)對於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時,不重複評價。以上是量刑指導規則的相關內容,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