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搶劫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行實施細則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每滿二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7)持槍支之外的械具搶劫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嚴重情節之一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亡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一萬五千元后,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結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9)持槍支之外的械具搶劫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增加或減少刑罰量:
(1)教唆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對教唆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3)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搶劫的,增加基準刑的2 0%以下;
4、需要説明的事項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照上述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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