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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什麼條件

法律1.86W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什麼條件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什麼條件
1、一方受有利益。所謂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財產利益。受有財產利益也就是財產總量的增加,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即積極受有利益,是指財產權利的增強或財產義務的消滅。這既包括所有權、他物權、以及知識產權的取得,也包括佔有的取得,還包括財產權利的擴張及其效力的增強、財產權利限制的消除等。財產的消極增加即消極地受有利益,是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其既包括了本應指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也包括本應承擔的債務而未承擔以及所有權上應設定負擔而未設定等。
2、他方受有損失。這裏的所謂的損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積極損失,又稱為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消極損失,又稱間接損失,是指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亦即應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這裏應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並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
3、一方受利用與他方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
4、沒有合法根據,是指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不是直接根據法律或者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亦即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該得利即為不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