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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評級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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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評級認定標準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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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認定標準

勞動者、用人單位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作出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等級分級原則為為:
十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多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級: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絕對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償,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絕對或大多不可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