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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另行起訴

法律3.17W
合同的效力另行起訴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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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起訴的概念


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

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一)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情況: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二)暫時沒有證據的情況:交通事故或故意傷害賠償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只能要求賠償已發生的實際損失,如果原告的傷情還需二次手術,可能發生的醫療費等損失,只能待實際發生後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