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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夫妻一方為配偶借款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

法律1.04W
試論夫妻一方為配偶借款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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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表示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效力如何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通過法定繼承所獲得的財產權利,夫或妻一方的放棄行為,是否影響另一方的權利和利益,其行為效力如何判定。在審判實踐中,因法律規定的不甚具體明確,也因相互交叉的法律規定不相統一,導致各地法院及法官之間對這種行為效力的認定不相統一。筆者對此談點粗淺看法,只作拋磚引玉,與同仁商榷研討。目的在於統一執法觀念,統一執法標準,在於完善發展法律。因為權利是動態的,權利是發展的,與之相應的社會價值觀念和法律權利觀念應當是相互適應的。最終達到以權利的發展觀來平衡公民的客觀權益。

因財產繼承,本文所涉及的相關問題包括財產期待權與財產所有權問題,權利資格與權益取得問題,繼承權與所有權關係問題,財產繼承權的取得、處分與轉化問題,夫妻財產中的個人財產與共有財產問題,以及法律的發展完善等。 筆者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因法定繼承,在未徵求對方意見情況下,單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共有權,應認定單方放棄行為無效。

一般來説,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如果明確表示是處於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即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的,只需要在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中寫明,離婚後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如果經法院判決離婚的,在法院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只需要向法官表示自己自願放棄財產,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就即可生效,無需寫放棄財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