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能否裁決補繳社會保險費
企業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費
1、補繳對象
蘇州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離退休費用統籌)以來,按規定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各類企業及其員工(包括已參加社會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其員工、個體工商户及其僱工,下同)。
2、補繳基數
(一)補繳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員工的社會保險補繳基數為辦理補繳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適用的上年江蘇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二)補繳1996年1月1日後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員工的社會保險補繳基數為補繳對應年度的員工工資收入。補繳對應年度的員工工資收入低於辦理補繳年度適用的園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的,應當按繳費基數下限標準繳納;高於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的,應當按繳費基數上限標準繳納。
3、補繳比例
(一)補繳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比例統一按21%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執行;
(二)補繳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比例按補繳對應年度蘇州市企業和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執行;
(三)補繳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比例按補繳對應年度蘇州市企業和職工的養老、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之和執行;
(四)補繳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比例按補繳對應年度蘇州市企業和職工的養老、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繳費比例之和執行;
(五)補繳2004年7月1日後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比例按員工在辦理補繳時參加的社會保險(公積金)綜合社會保障計劃類型在補繳對應年度的繳費比例執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繳費比例按2011年7月1日的繳費比例執行。
4、利息
用人單位在補繳1996年1月1日後的社會保險費時,應當加收其利息。利息按補繳對應年度的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執行。用人單位補繳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會保險費,不再加收利息。
5、記賬計息
(一)補繳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會保險費,補繳基數按對應年度省市職工平均工資平均數記載,作為計算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推算儲存額的繳費工資指數和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依據。
(二)補繳1996年1月至2004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養老個人賬户按實際補繳基數及補繳對應年度江蘇省養老個人賬户記賬比例記載,並從實際繳費到賬之月起計息。
(三)補繳2004年7月1日後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公積金)個人賬户按實際補繳基數、補繳類型及補繳對應年度的個人賬户入賬比例記載,並從實際繳費到賬之月起計息。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個人賬户按補繳對應年度江蘇省養老個人賬户記賬比例記載,2011年6月30日前的其他個人賬户按2011年7月1日的個人賬户入賬比例記載。
6、補繳核定
用人單位辦理補繳手續時,必須提供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及相關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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