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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後果有哪,怎麼規定的

法律1.98W
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後果有哪,怎麼規定的
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後果有哪,怎麼規定的
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後果包括:
1、行為人犯罪後自動投案、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或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對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認定為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罰;
2、不構成自首,但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可以從輕處罰;因此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