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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支票 背書 委託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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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支票 背書 委託收款

票據糾紛包括票據權利糾紛和非票據權利糾紛。票據權利糾紛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常見的票據糾紛就包括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責任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票據保證糾紛、確認票據無效糾紛、票據代理糾紛、票據回購糾紛。等。能夠公正、及時審理票據糾紛,可以保護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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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委託收款背書


委託收款背書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以此可見,該背書方式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權為目的,其確立的法律關係不屬於票據上的權利轉讓與被轉讓關係,而是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代理人)之間在民法上的代理關係,該關係形成後,被背書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在此情形下,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這就是説,被背書人因委託收款背書而取得代理權後,可以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在具體行使這些權利的過程中,還可以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發出拒絕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等,但不能行使轉讓票據等處分權利,否則,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委託收款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持票人依據法律規定的記載事項作成背書並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可以記載“委託收款”字樣,但如果記載“因收款”、“託收”、“代理”等字樣的,也應該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