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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合同的解除

法律1.37W
可撤銷合同合同的解除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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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情形有哪些

合同具備可撤銷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並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

很顯然,《合同法》關於合同可以撤銷的原因,採取有別於《民法通則》的規定,借鑑了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通行作法,採取了廣義的立法。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其內容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為合同撤銷的原因,而對於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一概都歸類於《民法通則》第58條所指的無效情形,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