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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併購協議內容,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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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併購協議內容,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公司併購協議內容,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公司併購協議內容包括:
1、陳述與保證。
合同中,雙方都要就有關事項作出陳述與保證。其目的有二:
一是公開披露相關資料和信息;
二是承擔責任。
2、賣方在交割日期前的承諾。
在合同簽訂後到交割前一段時間裏,賣方則應作出承諾,准予買方進入與調查、維持目標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在此期間不得修改章程、分紅、發行股票及與第三方進行併購談判等。賣方如不履行承諾買方同樣有權調整價格、主張賠償或者退出交易。
3、交割的先決條件。
在併購協議中有這樣一些條款,規定實際情況達到了預定的標準、或者一方實質上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就必須在約定的時間進行交割;否則,交易雙方才有權退出交易,即我們常説的合同解除。
4、賠償責任。
對於交易對手的履行瑕疵,並非無可奈何。合同還可以專設條款對受到對方輕微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通過減扣或提高併購價格等途徑來進行彌補或賠償,對於目標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等在交割日與簽約日的客觀差異,也可以通過上述途徑來解決。這樣做的好處,不僅使得交割能夠順利進行,達到併購目的,而且使得雙方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仍能保持交易的公平,排除了因客觀情況改變以及一方為達到使自己有利的價格隱瞞部分真實情況而嫁禍於另一方的交割風險。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