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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已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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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已放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是否已放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放棄租賃物優先購買權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明示表現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賣房屋的意思表示後,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賣事實的;
承租人明確表示不予購買;默示表現為出租人作出出售房屋的行為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買受係爭房屋的意思。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