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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擔保權人能否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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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擔保權人能否申報債權
民法典擔保權人能否申報債權
1、公司進行清算時,要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如果擔保權人是公司的債權人,擔保權人可以申報債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