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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解除後財物是否應當返還

法律2.63W
婚約解除後財物是否應當返還
婚約解除後財物是否應當返還
一、訂婚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自願贈送財物並且已經將財物實際交付給對方的,為無償贈與,婚約解除後,不能要求返還。
二、如果屬於是彩禮性質的財物,在解除婚約後,分情況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