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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解除後是否應返還租賃物

法律1.79W
租賃合同解除後是否應返還租賃物
租賃合同解除後是否應返還租賃物
租賃合同解除以後應當返還租賃物。
租賃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即出租人不用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已經履行的,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並且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