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事項

法律3.2W
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事項
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

(一)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受理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如認為應予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報請其所屬的高級人民法院,該高級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十五日內報最高人民法院,以嚴格執行仲裁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只有滿足上述理由才能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否則自己提起的涉外仲裁硬着頭皮也得繼續進行下去。小編提示,仲裁是一種公共資源,在決定要申請仲裁之前一定要仔細翻閲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