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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婚前賭博債務

夫妻離婚婚前賭博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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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賭博債務怎麼證明

最好的辦法是先到派出所查,看是否有過治安處罰的記錄,如果有,能夠證明有賭博惡習,賭債自然成立,再就是書面的證據。如短信,或錄音等證據,蒐集能證明借款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據,等債權人起訴主張自己還款時,積極應訴答辯。

需要蒐集能證明借款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如下證據,等債權人起訴主張自己還款時,積極應訴答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舉債務問題

1〉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麼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係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後確係用於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並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是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使用,借後確係為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後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説,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係,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債務人的配偶對債務是否為家庭共同利益所負應享有抗辯權,而舉債的一方對該債務是否用於謀取家庭共同利益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會進行平均分割,當然也會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一個分配,但是夫妻關係當中難免會存在個人債務,而個人債務的認定也是需要相應的證據的,當然對於賭債等每個人也不會願意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