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使用勞動合同最長時間

法律9.56K
使用勞動合同最長時間
勞動合同解除最長補償多長時間

無論是員工,還是單位人資,很大部分人都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最多至補償12個月。產生這個誤區的根源有二:一是錯誤理解勞動法及配套規定的意思,認為原來勞動法環境下經濟補償就有12個月限制;二是錯誤理解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認為第47條規定了經濟補償最多就12個月。


注: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實際上,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也只有兩種情況有12個月經濟補償限制,即: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其它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可以超過12個月的,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的都沒有12個月限制。2007年,本人代理一勞動爭議案件,提出補償17年的訴求,主審法官居然當庭説,“我當了十多年的法官,從未聽説過補償超過12個月的,你作為律師不能一概聽員工無理要求”,雖然我拿出依據,做了自己的解讀,奈何法官憑經驗判案,想想都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