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員工辭職時可以不給
員工辭職時如何結算工資
1、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
但要注意的是:
(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
(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2、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必要時可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廢止)
3、關於違約責任,你要注意《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約定範圍的限制: 僅限於專項培訓費的服務期條款、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三種情況。而且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4、按照過去的規定,如果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錢來補償損失,扣發的工資不得超過工資額的20%,且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但由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所以。 法律依據: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廢止)。
在正常情況下員工辭職的話是需要提前一定時間通知用人單位的,但要是因為單位的一些違法行為損害到了自身利益,從而向單位提出辭職的話,此時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可以馬上辭職。因此,實踐中員工辭職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不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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