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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不交待

法律3.16W
集資詐騙不交待
集資詐騙拒不交待死刑的依據是什麼

按照“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規定,在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前,對任何人不得有罪推定,辦案法官在審案時也應認為被告人是無辜的,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舉證規則,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判決生效之後才能確定的。


法官在判決書中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形成鎖鏈,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而被告人拒不認罪”,“被告人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百般狡辯,拒不認罪”。依照此等表述,在質證過程中,被告人對控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辯駁,即是“拒不認罪”。問題是不經質證,如何能説明證據是“鐵的事實”,“確鑿的證據”? 即使認定檢察機關提出的證據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那也是質證之後的事情,如果因為被告與檢察機關質證即是“不坦白”,只能説明在法官心目中,認為被告人被帶上法庭即是“有罪”的,應該認罪,不應頑抗,否則怎麼會將被告人與檢察官質證認為是“狡辯”,抑或“態度惡劣”?這顯然是有罪推定的思維,認為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的表述,明顯是在判決作出之前就有的立場。即使“認罪態度不好”,也是終審判決生效之後的事情,而不應是判決之前。因此,在判決生效前談“不認罪”,法官已喪失了中立立場,表現出了追訴犯罪的傾向,違背控審分離原則。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