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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相似罪名的區分是什麼

法律3.06W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相似罪名的區分是什麼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相似罪名的區分是什麼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別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佔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置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
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以後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對於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認定騙取貸款罪,以突出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性特徵;如果沒有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人通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於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公民欠小貸的行為,應當根據其犯罪的原因來進行認定,如果僅僅是屬於公民因資金不足、破產等原因導致無法還貸的,那麼顯然是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相關情況可以按照行政處罰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