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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承擔情形是

法律2.07W
刑事責任承擔情形是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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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28日通過)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在當今社會,公民總會進行就診並服藥的情況,那麼也會有一些不法分子會利用非法的手段來製作假冒藥品和劣質藥品,這樣也會給公民的生命安全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我們國家也是十分的重視對製造假藥和劣藥的處罰,當發現非法行為後也要及時的進行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