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撫養孩子權是如何規定的?
孩子的監護人在父母離婚時會發生變化,夫妻雙方在離婚前,需要就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以及財產的分配等問題進行協商,但是若此時夫妻一方為精神病人,但又想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精神病撫養孩子權時,該如何裁斷呢?
一、精神病撫養孩子權是如何規定的?
精神病人本身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做監護人的。
二、撫養權歸屬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本身就需要被他人監護,故而是不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的,若此時該精神病人仍有財產,則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若是沒有財產,則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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