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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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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作用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股東代表訴訟有訴訟時效

在一般情況下,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是3年。
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確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與公司債務的隔離往往導致股東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優勢地位,從事濫用法人人格的各種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時又主張只承擔有限責任。這在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導致了明顯的利益失衡。為此,只有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由此產生。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各種不正當行為導致公司債權人受到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在英美法系中稱為“揭開公司面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0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