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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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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和解合同勝訴率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基於合同互負履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如果合理期限內後給付義務人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先給付義務人有笭嘗蒂妒酈德墊泉叮滬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