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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

法律1.88W
看守所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程序怎麼規定的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