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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協議不屬於民法典合同編調整範圍

法律1.67W
哪些協議不屬於民法典合同編調整範圍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哪些協議不屬於民法典合同編調整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協議不屬於民法典合同編調整範圍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屬於民法典合同編調整,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①此外,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活動,也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比如:
(1)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活動,如財政撥款、徵用土地、房屋等行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適用有關行政法律法規,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2)企業、單位內部的管理關係,如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考核等,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也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②對於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確定是否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1)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如購買辦公用品,屬於一般的合同關係,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2)屬於行政管理關係的協議,如有關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協議,不是民事合同,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3)政府的採購活動。對政府的採購行為應加以規範,目的在於防止浪費,保護民族工業等。但這種規範,僅是對政府的採購行為加以約束,並不是約束採購行為的另一方,政府與被採購方之間訂立的採購合同要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對於政府採購行為本身,要專門制定政府採購法來規範。
(4)關於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問題。為了保證國防重點建設以及國家戰略儲備的需要,在個別情況下,國家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為此,在民法典合同編關於合同訂立的一章中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