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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後期追加投資

法律2.11W
合夥協議 後期追加投資
股東未按協議追加投資怎麼辦

公司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這是股東的重要法定義務,是公司運作的前提。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貨幣出資的,公司股東應當將認繳的貨幣資金在公司設立登記前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為保管;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如果股東交付實物出資的,屬於動產的,應當移交實物;屬於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的登記手續;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應當向公司提交該項知識產權的技術文件資料和權屬文件;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等。


但如果公司股東不按照章程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首先有義務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按股東只有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才能使用公司按既定的投資計劃進行經營活動,如果未按期足額出資的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經營風險進而損害其它股東的利益,所以股東未按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就是違反了與其它出資人一起約定的出資義務,構成對公司利益的損害和其他已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股東的違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並向其他已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